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讲解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和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陈国新、刘福广、侯登双、陈成星、韩学海、吕学强、安伯超、鹿洪有、宋伟、孙庆鹏、崔晓明、张国玉、来庆新、王雨君、李迅。标准规定了通风能力核定的定义,包括通风能力、通风需风系数、通风能力系数、实际需要风量、相对瓦斯涌出量和高瓦斯矿井等术语。标准还详细描述了通风能力核定的一般要求及条件,如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以及实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应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此外,标准还强调了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或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技术改造后,也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井工煤矿。该标准旨在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煤矿企业提供科学、规范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从而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适用于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以及从事煤矿通风设计、施工和维护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