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氨水的安全操作规程1.液氨罐严禁外露在阳光曝晒。2.在液氨罐的周围不得使用明火,或进行产生高温的有关作业。3.液氨罐装液氨量不得超过 吨。4.液氨罐在装有液氨的条件下,不许用空气加压。5.液氨罐在使用过程中, 必须留有不少于 100 公斤的余量且不低于 0.1MPa。6.严禁在操作过程中吸烟。7.在使用过程,非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与液氨罐连接的第一个闸阀。8.如果发现液氨罐漏气,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厂领导和安全部报告。9.严禁用铁器敲打罐体。10.在配制氨水时,必须控制流量,在确认液氨全部能吸收的条件下,才能适当增加流量,否则要减少流量。11.在配制氨水过程中,必须观察水位,加水水位高不得越过罐高的 2/3。注意排气孔是否通畅,如果不畅通,不得配制氨水。11.严禁在装有氨水或液氨罐体上进行管道作业、电焊、气割等。12.在液氨罐的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品。13.制液用氨和电解用氨要按要求分开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