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等危险作业及审批制度目的:为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库区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实施及完成后的验收。职责:仓储库主管提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危险作业证申请及作业过程的记录;经理以及分管经理负责进行审批;办公室负责作业记录的归类存档。控制要求:1、必须制定施工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措施。2、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作业过程中,若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生产安全存在不稳定因素;安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7、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要好,以保证有害气体顺畅排走。8、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9、完毕后要将动火作业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造册、编号交办公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