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施工组织第 243 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 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 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第 244 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
2、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第 245 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 246 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 247 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
3、、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第 248 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第 249 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 250 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
4、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 251 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 252 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 253 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第 254 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第 255 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 256
5、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第 257 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第 258 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 259 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 10。第 260 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第四节 拆除工程第 261 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
6、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第 262 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 263 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 264 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第 265 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第五节 爆破工程第 266 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