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
2、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 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 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
3、本规定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第三章(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1 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公司 EHS办公室与行政部共同组织确认完成)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由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
4、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 h;O4 O2 R. M$ y N. ?+ x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二)EHS 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EHS 部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
5、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
6、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档案。(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需公司生产运营中心提出,行政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第四章试生产前的准备(一)单机试车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二)联动试车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