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五、 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 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