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 C 级仓库标准,A 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相关标准执行。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
2、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 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3 人;1000 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http:/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 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六
4、)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二)安全检查制度;(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
5、程:(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第三章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5 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5 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