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产品库房的防火防爆设施的安全规定1、用于贮存桶装油品的库房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的要求,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2、库房主要依靠自然通风,屋顶设拔风筒和风帽。寒区的拔风筒应加防寒挡板。库房的油气浓度不应大于 300 毫克平方米。3、库房宜采用半固定消防设施,库房靠一侧 40 米内,装有不冻消火栓,供水量按 15 升秒(l/s)计算配置。4、根据规范确定配备灭火器材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的位置。5、按 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适宜的位置设 0.5 平方米沙箱 2 个、铁锹5 把、石棉毡 5 块,面积增加时数量相应增加。6、大型和重要的桶装库,应配置自动报警、通讯和事故照明等设施。7、 桶装库分间保管时, 应根据闪点高低分类保管, 分类范围是 28以下、2945、4659、60120、120 。对 45以下的易燃油品应存放在建筑物耐火等级高、通风条件、安全距离、扑救与疏散等条件较好的库房,禁止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