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氧鼓风一般安全规定1.氧气管道及设备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应符合 GB16912 的规定。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吹氧系统及吹氧量应能远距离控制。2.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高炉送氧、停氧,应事先通知富氧操作室,若遇烧穿事故, 应果断处理, 先停氧后减风。 鼓风中含氧浓度超过 25时,如发生热风炉漏风、高炉坐料及风口灌渣(焦炭) ,应停止送氧。3.吹氧设备、管道以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均不应有油污;使用的工具还应镀铜、脱脂。检修时宜穿戴静电防护用品,不应穿化纤服装。富氧房及院墙内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吹氧设备周围不应动火。4.氧气阀门应隔离,不应沾油
2、。检修吹氧设备动火前,应认真检查氧气阀门,确保不泄漏,应用干燥的氮气或无油的干燥空气置换,经取样化验合格(氧浓度不大于 23) ,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5.正常送氧时, 氧气压力应比冷风压力大 0.1MPa; 否则, 应通知制氧、输氧单位,立即停止供氧。6.在氧气管道中,干、湿氧气不应混送,也不应交替输送。7.检修后和长期停用的氧气管道,应经彻底检查、清扫,确认管内干净、无油脂,方可重新启用。8.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方案,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9.进入充装氧气的设备、管道、容器内检修,应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进行空气置换后经检测氧含量在 1823范围内,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