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氨充装安全规程1.有熟悉汽车罐车充装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的充装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并相对固定。2.必须进行充装前的检查。3.有汽车罐车的充装作业管理制度。4.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氧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化衣、消火栓等。5.充装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充装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充装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4 倍。6.地磅秤必须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7.必须有专人负责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8.现场配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
2、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9.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10.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11.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应排尽空气。12.汽车罐车充装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观察罐车及相关管道设备有无异常;在正常充装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13.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先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不得低于 650mm 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 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14.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量大充装重量。 充装时必须以液面计、地磅计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厂。15.充装完毕应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并妥善保存;16.汽车罐车不能兼作贮罐使用,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17.充装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8.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 100Kg 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 0.1MPa;19.充装软管必须耐液氨的腐蚀。20.充装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试压(试验压力为 1.1 5 倍的罐体设计压力),每年更换一次。21.只准用符合规定厂家生产的充装软管或者使用专用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