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 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罐体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则,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修理单位第四条 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
2、工作。第五条 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配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第六条 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七条 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下列相应要求:(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二)具备罐体的余气、 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施及起重、转胎、焊接、局部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
3、,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 2 台)、测量器具等。(三)具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第八条 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规范等。第九条 罐体修理时应有详细记录,修理后出具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修理报告 。修理单位应将修理报告与检测、校验、修理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到下一个大修期。第十条 罐体的中修、大修与车辆其他部分的段修、厂修应做到就近同步检修, 以减轻空车往返的铁路运力负担, 提高罐车的整车安全性能。第十一条 罐体的修理工
4、作应配合相应的罐体定期检验工作同时进行,各负其责,修理单位不得从事检验工作。第三章检修类别与检修周期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罐体修理应对应于定期检验,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综合技术评定修理(以下简称综合修理)。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大修和综合修理的检修周期按有关规程执行。罐体充装前小修,由使用单位承担。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由修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罐体小修的主要内容:(一)检查罐体外表面有无腐蚀、机械损伤,标记是否清晰。(二)检查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阀门、管件、连接件等状态是否良好。(三)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罐内余压是否符合要求。(四)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5、五)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的罐体,每次充装前应对罐体进行密封试验。(六)检查车架与罐体连接部件有无异常。(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格单位修理。第十四条罐体中修的主要内容:(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回收及清洗置换。(二)清除罐内滞留物。(三)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外表面做宏观检查, 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四)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角阀的解体、清洗和检修,并做试验或校验。(五)压力表送计量单位校验。(六)更换各密封垫片。(七)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气密性试验。(八)罐体抽真空充氮气置换。(九)补喷脱落的油漆和标记。第十五条罐体大修的主要内容:(一)罐体中
6、修(一)至(八)的全部内容。(二)配合检验单位对有底架罐车检查罐体不直度、罐体与鞍座接触面的腐蚀情况,承担吊罐下架。(三)配合检验单位检测罐板壁厚及对罐体内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测厚点及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四)检查人孔盖液下管及各连接螺栓腐蚀、损伤情况,更换不良液下管和螺栓。(五)检修遮阳罩、操作台和内外梯。(六)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水压试验。(七)喷涂油漆和标记。(八)检测罐车自重。第十六条罐体综合修理的主要内容:(一)罐体大修的全部内容。(二)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内、外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三)配合检验单位对每个筒节板进行超声波检测,承担表面除锈和缺陷处理。(四)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材质做硬度测定、金相和化学成分分析,承担罐板表面除锈、抛光、取分析试样。第四章修理第十七条余气、残液处理罐体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时,修理单位首先应对罐体内的余气、残液进行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罐内余气、残液应回收,不得向周围环境中排放。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在采取注水增压方法回收余气、残液时,可利用罐体与回收储存装置间的落差或水泵,将罐内的水收回。严禁采用空气增压方法将罐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