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1、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输送铝粉、氮气、柴油管道。3、职责3.1 安全员负责对公司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3.2 安全生产部、品管中心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3.3 综合部负责柴油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内的管道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4、相关规定4.1 建设安全管理4.1.1 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由具有化工设计甲级资质和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4.1.2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毁损或不清的,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4.1.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试压半年后仍未投用的, 投用前应重新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4.1.4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试运行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实施,试运行过程中应对管道沿线进行防护。4.1.5 严格控制氮气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3、4.2 运行安全管理4.2.1 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4.2.1.1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4.2.1.2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4.2.1.3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4.2.1.4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4.2.1.5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4.2.2 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4.2.2.1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4.2.2.2 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4.2.2.3 修建厂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4.2.3 安全员除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巡检外, 还应对管道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管道附属设施包括:4.2.3.1 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等;4.2.3.2 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4.2.3.3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4.2.3.4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4.2.4 有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时,安全员应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