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规定1 总 则1.1 目的为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1.2 原则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完善工艺措施,提高设备防护能力,精心操作和维护,加大检修维护力度,避免事故发生。1.3 范围储存终馏点不大于 220轻质油品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主要包括石脑油储罐、焦化汽油储罐(含焦化汽柴油混装储罐,下同)、催化汽油(未加氢、精制,下同)储罐等中间原料轻质油储罐,以及含有轻质油组分的轻污油储罐、含硫污水储罐等。1.4 方案除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增加储罐全面清罐检查频次或增设氮封设施等方案,落实实施细则,确保轻质油储
2、罐安全运行。1.5 其它指导意见是以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基础,补充了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氮封措施和内浮顶储罐铝制浮顶的制造安装等内容,适用于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建和现有储罐的整改等。2 一般要求2.1 轻质油储罐的设计、制造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详见附件-1)2.2 应高度重视工艺管理,精心操作,严禁储罐超温、超压运行。2.3 应针对不同工艺介质特性,落实好储罐防腐蚀措施。2.4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建立储罐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制度,增加储罐清罐检查频次,及时掌握储罐运行状况,消除隐患。2.5 氮封设施是保障内浮顶储罐安全
3、运行的措施之一。氮封设计应本着安全、节约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原则,实现储罐安全、经济运行。3 罐区工艺3.1 储罐选型3.1.1石脑油在储存温度下(不大于40, 下同)的蒸汽压超过88KPa时,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不超过 88KPa 时,应选用内浮顶储罐或外浮顶储罐。3.1.2 焦化汽油、催化汽油、轻污油的储罐宜采用内浮顶型式3.1.3 石脑油低压立式储罐应设置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 储罐补充气体应使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脱硫后的燃料气等。采用脱硫后的燃料气时,排放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向大气。3.2 轻质油设计储存温度不应大于 40。3.3 需要罐底切水作业的储罐应采用自动切水
4、设施。切水口处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监测仪表,信号远传至控制室。3.4 储罐应配置罐下采样设施。3.5 现场应设置储罐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信号远传至控制室。3.6 储运能力3.6.1 指导意见对轻质油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进行了规定(见 8 3 条),企业应对照设计规范重新核算储罐数量及储运能力。3.6.2 应采取措施减少中间原料储存量。3.7 氮封措施3.7.1 设置要求3.7.1.1 焦化汽油内浮顶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3.7.1.2 加工高硫、含硫原油的企业,储存含有直馏石脑油组分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3.7.1.3 其它储罐可酌情选择性设置。3.7.2 设计方案应经过设计审查,确保安
5、全可靠。(具体方案可参考附件-2)3.7.3 氮封设计中通气孔等附件的封堵应采用可拆卸方式。3.7.4 应编制相应的操作性文件, 制定氮气供应中断情况下的应对措施。4 设备及防腐4.1 内浮顶储罐4.1.1 内浮顶4.1.1.1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特性选择钢制内浮顶、 组装式铝制内浮顶等;4.1.1.2 钢制内浮顶应按(GB5034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采用浅盘式结构,所用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5mm;4.1.1.3 组装式铝制内浮顶a)铝制内浮顶的上升浮力(设计介质比重 700Kgm3)不应小于内浮顶总重的两倍和浮顶上升时产生的摩擦力之和,且浮筒的浸液深度不宜小于
6、 100mm;b)铝制内浮顶浮筒宜选用卷焊式浮筒。卷焊式浮筒直径不宜小于200mm,材质应为 3003H24,厚度不小于 13mm;c)盖板材质应为 3003H24,厚度不小于 05mm;d)密封压条材质应为 6063T5,厚度不小于 2mm;o)边缘构件材质应为 6063T5,厚度不小于 3mm;f)框架梁及框架梁压条材质应为 6063T6, 框架梁厚度不小于 2.5mm, ,压条厚度不小于 3mm;g)支柱材质应为 5A02H1120,厚度不小于 3mm;h)所有连接件材质应为 5052H24,厚度不小于 3mm;1)所有连接部位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螺栓进行连接;j)铝浮顶在整体安装前螺栓应固定在主梁上,并采用过盈配合连接。盖板之间不宜采用非金属的橡胶密封件,压条宜采用 6063T6 槽铝(规格不小于 25x19x 3mm、主梁上表面结构为弧形),以保证盖板之间密封效果;k)浮顶边缘构件及穿过铺板开孔处的部件应具有液封功能,浸入液体深度不小于 100mm;1)储罐设计单位应对铝制内浮顶的制造、 安装与验收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4.1.2 密封4.1.2.1 组装式铝制内浮顶a)宜选用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