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基本要求1.1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 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1.
2、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2 企业生产 (技术) 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 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
3、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见附件 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2.6 动火监护人职责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
4、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 ,做到持证上岗。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 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确需离开时, 应收回 动火安全作业证 ,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
5、“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 ,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3 动火作业分级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
6、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4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 、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见附件 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