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标准(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
2、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
3、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 72 小时) 。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
4、,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五)有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及个别设备没有到货安装,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作量按设计内容一次审定工程尾工,留足投资,包干使用,限期完成。(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一年内不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五
5、、竣工验收组织(一)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 号)文件规定,基建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以及部建设协调司共同组织验收。(二)部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部建设协调司或有关司局组织验收。(三)地方企业小型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各省、区、市的规定办理。(四)受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委托,由主管部门或地方综合部门组织验收的化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五)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6、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委员若干名;验收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 12 名,成员若干名。验收工作应邀请参加单位主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卫生、档案及建设单位等。化工部参加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协调司、计划司、财务司及其他有关司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六、竣工验收方法和步骤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一)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竣工图的编制按原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 )执行,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新增生产能力。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三个步骤进行:1准备阶段(1)按照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