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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罐作业审批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1954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1.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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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罐作业审批管理制度1、为了确保进入贮罐内检验检修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中毒、窒息死亡等意外事故,特制订本规定。2、检查、检验、检修工作必须在贮罐内进行的,必须事先办理入罐审批手续。如需要贮罐内动火,应同时需动火审批手续。3、贮罐受检前,应先切断与其他贮罐、设备的连通管道,在连通管法兰上加盲板,挂上“禁止拆卸”的标志牌;然后将罐内的介质排除干净,并进行清洗、气体置换,测定罐内的氧气含量。要求含氧量不低于 18%,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 0.5%。4、首次或隔日继续进入贮罐内检验、检修作业,在入罐前十五分钟内,还必须对罐内的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测定,当含氧量 0.5%或罐内的情况不明时,严禁入内。5、当罐内含氧量不足时,严禁用氧气瓶对罐内放氧。6、罐内的照明只准许用 Q4 伏以下电压的安全灯。7、在罐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受压部件严禁焊接) ,必须在入孔上配备流量不小于 5 米/分的排风抽气装置,以保证罐内空气畅通,含氧量足够。8、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保服装,禁止光膀子或用高压氧气吹扫身体。9、罐内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并配备救护必需的氧气呼吸器。10、未经审批擅自入罐作业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人与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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