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
2、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四)进行动火
3、、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一)不具备相应资质。(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三)转包和非法分包。(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
4、行。(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 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
5、附件不能正常使用。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二)超负荷不吊;(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四)吊物有人不吊;(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八)斜拉工件不吊;(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十二)禁止无证上岗;(十三)不办证、不作业。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6、。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一)不办证不作业;(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八)不唱票不作业。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一)不办票不作业;(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一)不办证不作业;(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三)禁止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