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 H2S 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1.2 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1.3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 、井下
2、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1.4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 H2S 特征之一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 100104m3/d 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 70MPa 及以上; “高含 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 H2S 含量达 1000ppm及以上。1.5 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1.6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
3、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1.7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1.8 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2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2.1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井控管理实行“集团公司领导,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大
4、业务板块”专业化对口管理,企业是井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的井控分级管理制度。2.1.1 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安全监管局、能源与环境保护部、外事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加挂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归口管理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统筹负责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2.1.2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
5、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岗位,并配置井控高级专家,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与井控监督工作。2.1.3 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供应、设计和监督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技术部门成立井控办公室,负责日常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重点地区成立专门的井控管理部门及设立井控高级专家。2.1.4 各工程
6、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测维修等单位均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2.1.5 各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的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井控责任主体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2.2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井控”和“管专业必须管井控”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管理职责,应明确制定井控管理责任制。2.2.1 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2.2.1.1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管理和监督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2)负责审定集团公司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3)每年组织 1 次井控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4) 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听取井控监督部门和事业部 (专业化公司)的井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井控工作。(5)审批重大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