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1、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的控制和预防,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4、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计划。5、公司职工医院负责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对员工职业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生急性事故时,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抢救。6、公司各分厂安环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有职业危害产生场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7、公司职工医院负责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8、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公司各单位应对作业现场的尘毒监测仪和职业健康器材、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10、各单位要不断改善作业现场的劳动环境,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减轻职业危害程度,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