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化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1 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范围和分类2.1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2.2 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2.3 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2.3.1 爆炸品2.3.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2.3.3 易燃液体2.3.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2.3.5 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2.
2、4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3、生产和使用3.1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3.2 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 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3.3 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 。严禁用手直接
3、接触剧毒物品, 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 (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3.4 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3.5 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
4、措施。3.6 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3.7 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3.8 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3.9 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 、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3.10 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3.11 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
5、检修制度规定执行。4、贮存和保管4.1 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4.2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4.3 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4.3.1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3.2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4 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
6、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4.5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4.6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4.7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4.8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 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 登记,验收内容包括:a.商品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a.商品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4.8.4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4.8.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