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运部内部补休假管理制度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部门各级人员时常需要加班,为此,经部门研究决定,在本部门执行内部补休假制度,规定如下:1 部门管理人员加班不记补休,请假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2 从本月开始加班人员的补休单由各专工提出申请,每月底上报部门,经部门主任、书记签字批准后生效。申请补休必须真实,如发现不合格的不再补签。3 补休单经审批后下发至各生产人员自己保管,请补休假时上交补休单,无补休单者将按其它假(事假、病假等)对待处理。4 每月各专工在申请补修时,应注明申请补休事由,各班组在上报考勤表时应将请假人员的补休单一起上交部门。5 使用过的补休单由部门临时管理员在部门领导的监督下进行销毁。6 以下情况方可允许提出补休申请:6.1 因重要操作延迟下班(事故处理除外) ,连续加班超过 4 小时(夜间 3小时)计半天,超过 6 小时(夜间 5 小时)计 1 天;6.2 休息时间由部门临时安排的工作,超过 4 小时(夜间 3 小时)计半天,超过 7 小时(夜间 6 小时)计 1 天;每带一个班记补休一天。6.3 其它特殊情况经部门主任、书记审核批准可计补休的。7 以下情况不再记补休:7.1 参加公司、部门的各种会议;7.2 参加公司、部门的各种考试;7.3 参加公司、部门的各种培训;8 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部门将从严考核甚至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