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化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化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44 号) 、特制定本处置办法。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第二条化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化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化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化验室
2、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第三条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 不能有破损、 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化验室要根据本化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三)具有放射性废弃
3、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化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第四条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化验室逐级申请。由化验室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公司安排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单位及处理方式等,做好备案备查工作。(一)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二)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 方可使用。第五条化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环保局报告。第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