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检测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矿井各工作场所一氧化碳浓度,避免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及本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井的所有岗位。第三条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对一氧化碳检测仪的使用全面负责,班组长等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对一氧化碳检测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指定检测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落实及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公布的及时性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一氧化碳检测仪的配备和检测工的设置。1、一氧化碳检测仪配备:安检队 2 台、采煤队 3 台、通风队 2 台。2、各配备一氧化碳检测仪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专人负责检测工作,对检测范围、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非检测工禁止操作。3、每班接班,由专人带检测仪进入相应工作现场进行检测,如浓度超标,任何人员禁止入内。4、安检队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随时对作业现场进行抽样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第五条 一氧化碳气体控制标准为:按体积计算天力公司先锋矿二一二年十一月二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