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试行)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检修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工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方法。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二)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进行。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
2、、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电器设备应选用有防爆性能的。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入生产。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 0.5%时,方可进入网路。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料来点煤气生炉。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的规定。第十四条各岗
3、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第十八条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
4、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第十九条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了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第二十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车。第二十一条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第二十二条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迅号。 输炭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第二十三条化验室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第二十四条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分含量的准确性,而且还
5、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第二十五条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三)管理:第二十六条厂、 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厂、 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第二十八条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第二十九条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 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第三十条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
6、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第三十一条全厂煤气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第三十二条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四)煤气使用:第三十三条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第三十四条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第三十五条煤气点火时。如开启煤气阀门长时间(不允许超过 2 分钟)点不着时,应立即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第三十六条运行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烟火等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第三十七条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第三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