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一、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二、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三、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一、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二、从事特种作
2、业岗位工作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爆破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矿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认真参加有关劳动和职业培训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审通过,方可继续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