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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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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1038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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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一节销毁审批第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第三条 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第二节 销毁范围第一条 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第三条 销毁程序和方法第一条 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

2、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第二条 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第三条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 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第五条 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 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 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第六条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第七条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第八条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第九条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第十条 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第十一条 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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