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订).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508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 年修订】 该文件已被修订,最新版请访 问 http:/ 备注: 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3 号 进行修订 http:/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 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 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2、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 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 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 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

3、培训工作。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 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 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

4、训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 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 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 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 告及职业

5、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 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 非煤矿山、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 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

6、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 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 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 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 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 岗作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 前必须经过厂 (矿) 、 车间 (工段、 区、 队) 、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 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生产经营 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 煤矿山、危险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国家法律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