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废制度1、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磨损严重或遭到意外灾害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购置价值 80%以上者,可以申请报废。2、设备的报废,要组织机电、财务、供应、调度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人、技术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参加,组织鉴定、签字、提出意见,填写报废申请表,报总公司机电部、财务处批准,报废手续批回后,做财务处理并在设备台帐上注销。3、报废设备、辅机及配件,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对还可以使用的辅机配件,需进行登记。4、报废设备原值在三万元以上者,由省局批准,报部备案,原值在三万元以下者,由总公司批准,报省局备案,低值易耗设备,由总公司批准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