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讲解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旨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该条例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条例强调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并指出国家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流程,包括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提交的文件、审批
2、程序及时限等。此外,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要求,包括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登记机关、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周期、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等行为。最后,条例强调了医疗机构执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这些机构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需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条例不仅适用于现有的医疗机构,也适用于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条例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执业,保障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