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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docx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 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 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 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 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 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

3、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 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 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4、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 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 定。 第十四条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5、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 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注册

6、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 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 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 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 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 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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