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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709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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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8 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 2020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第 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 年 7 月 5 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 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 事业 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综合协调、 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

3、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 完善行业 自律, 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 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 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 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 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4、确保落实到位, 不得由 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 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 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 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 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 付款 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 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 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 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 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 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

6、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 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 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 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 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 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 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 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 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 尚未支付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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