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讲解了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办法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定义、性质及用途,强调其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办法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此外,办法详细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及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合理征收与有效使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该办法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适用于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以及在建污水处理厂或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地区。办法还适用于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