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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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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 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 :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 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

2、水处理 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 防治水污染, 保护环境, 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 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 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 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 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

3、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 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 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 开征 3 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 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4、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 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 且未向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 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 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 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5、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 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 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 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 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 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 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 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 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

6、理设施正常 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价 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并在发票中单 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 并 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 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 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 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 水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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