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3 术语与定义3.1 事故的定义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3.2 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3.2.1 按伤害情况分类3.2.1.1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3.2.1.2 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 105 各工作日以
2、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3.2.1.3 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 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且休工超过 150 天以上者。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 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 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 按轻伤事故统计, 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事故上报及时限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 。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
3、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 3 天,重大事故不超过 5 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 7 天上报公司安环处。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4.2 事故调查及处理4.2.1 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 15 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2.9.5 之规定处理。4.2.2 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 ,由安环处组织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4.3 事故统计安环科要建立事故登记台账,按事故性质、类型、事故发生时间、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作为年终各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