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1.2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1.3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1.4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2.1 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确定。2.2 风
2、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2.2.1 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2.2.2 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3 事故调查3.1 各类事故的调查3.1.1 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及劳动部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3.1.2 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
3、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3.1.6 轻伤事故、障碍调查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3.2 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3.2.1 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 1 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 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3.2.2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
4、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3.2.3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3.3 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3.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3.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
5、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3.3.3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4 事故调查内容3.4.1 人身事故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 ,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3.4.1.2 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3.4.1.3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
6、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 设备事故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3.4.2.2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3.4.2.3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 、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3.4.2.4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3.4.2.5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4.2.6 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3.5 原因和责任分析3.5.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5.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