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该解释详细列出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所涉及的犯罪主体,明确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解释还具体定义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等概念,并列举了多种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此外,解释还详细规定了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刑事责任,包括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刑罚标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该解释特别针对生产、作业中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旨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