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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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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 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 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 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 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 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 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

3、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 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 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 同级 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 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 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 等。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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