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讲解了劳动者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该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
2、,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标准还详细列出了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的具体条件,如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完全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低于50%以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等情况。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可以依据该标准对职工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科学、规范的鉴定,确保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时,该标准也为用人单位在处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