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讲解了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九条禁令,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第一条明确禁止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第二条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第三条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四条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五条禁止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第六条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第七条禁止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第八条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禁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适用于所有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涉及高风险作业的企业,如化工、建筑、矿业等行业。该禁令为中央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