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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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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 ,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 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 日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 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督促

2、生产安全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 10 个月至 1 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 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 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

3、部门组成, 可以邀请相 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 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 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逐项对照防范和整 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 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 责任追究落实情

4、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 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 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 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 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

5、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八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 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 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 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评估工作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 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估报告要抄报

6、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 特别重大事故的评估报告,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并向相关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反馈。 第十一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 的处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 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 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 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 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 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 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省级以上事故 调查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化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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