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钢厂安全事故考核管理细则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细则。2 适用范围适用于炼钢厂所属各单位。3 职责3.1 厂部及安全员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的具体工作。3.2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上交事故报告。4 术语4.1 工伤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
2、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4.2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4.2.1 一般安全事件:是指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4.2.2 重大安全事件:是指事件发生后,险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4.3 轻微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度表皮损伤未构成轻伤标准的。4.4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和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以上。4.5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 受伤员工歇工在 105 个工作日(
3、含 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4.6 死亡事故:是指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5 管理细则5.1 安全事件、事故报告程序5.1.1 发生安全事件当事人和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员、值班主任和单位领导报告。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员、 值班主任、单位领导和厂领导报告; 安全员或厂长负责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过程等上报安全生产部和主管经理。5.1.3 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信息管理员、值班主任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厂长、安全员;厂长或安全员直接用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5.1.4 事故发生后,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值班主任,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4、积极抢救负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重大安全事件、轻伤事故现场经厂部勘察确认后方可清理;重伤事故现场须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勘察允许后方可清理;死亡事故现场须经市主管部门勘察允许后方可清理。因抢救人员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记或绘制出现场图。5.1.5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隐瞒的,一年内受伤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权直接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工伤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5.2 事故调查:5.2.1 轻伤事故由厂部指定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复。5.2.2 重伤事故由厂部同公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5.2.3 工亡事故由公司有关
5、部门协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5.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要如实地向事故调查组叙述事故经过和知道的事故详情。5.2.5 工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包括: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结案、归档。5.2.6 厂内道路交通事故由相管方维检部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5.3 事故处理:5.3.1 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轻伤、
6、急性中毒和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必须于 2 日内报送厂部。5.3.2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5.3.3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告的,由厂部或上级部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5.3.4 凡是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厂部或上级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5.3.5 重大安全事件由厂部批准结案,轻伤事故一个月内由公司批准结案。重伤以上事故应当在 9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80 日。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厂部向全体员工公布处理结果。5.4 事故统计:5.4.1 厂安全科负责每月 3 日前必须将上月员工伤亡事故月度报表送安全生产部。5.4.2 事故的经济损失和工作日损失,当月无法完全统计上报的,可跨月补报。6 处罚6.1 一般安全违规、严重安全违规执行炼钢厂炼钢厂岗位绩效考评管理细则 。6.2 违反安全禁令执行一个月培训。6.3 一般安全事件、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