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 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 (浙大发人200833 号) 、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浙大发学200524 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
2、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学校设立防火
3、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 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 (以下简称“防火办”) ,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第四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一)赔偿损失;(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六)行政处分;(七)免职或解聘。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
5、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九) 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