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
2、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涉爆作业四大员 (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
3、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 、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第十条、采购
4、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一) 、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二) 、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一)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
5、齐备,帐物相符。(二)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 1.8 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 1.5 米。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一) 、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 ,并保存备查。(二) 、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三) 、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
6、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一) 、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 2 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 24 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二) 、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第六章 奖 惩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二) 、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三) 、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四) 、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