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奖励。1.1 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学习,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1.2 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使公司、个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1.3 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1.4 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1.5 对消防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1.6 被评为公司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被区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评为先进的,以及被评为市级先进的。二、有
2、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者,处以 1000 元罚款2.1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2.2 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洁不好影响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灾事故的。2.3 不按操作规定,野蛮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2.4 未经消防局批准而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的工程,不符合建审要求而被责令拆除的。2.5 因违反制度、职责、程序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2.6 发生火灾后,因不报告而延误火灾的。2.7 人为原因造成火灾的。2.8 违反消防规定、程序、职责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2.9 消防设施、器材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应上报而未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三. 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 200-500 元罚款3.1 员工携带危险品或其他禁品进入禁火区的。3.2 厂房内吸烟的。3.3 不听从或侮辱检查者的。3.4 违反动火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的。3.5 不按公司消防部门规定的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3.6 检查中,发现明火或明火作业(电焊、氧焊)无动火手续而不制止的。3.7 发生火灾未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灭火灾,人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应急出口不畅的。3.8 对本单位、岗位发生的火灾或起火事故隐瞒不报(含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不报)的。3.9 因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火灾事故但损失不大。3.10 违反动火、 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1 非专业人员,私自乱拉施工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或因此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四、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 400 元的罚款4.1 未向消防部门办理申请、登记,私自使用、安装大功率电炉等电器;未能按照上级消防机构和公司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进行及时整改的。4.2 装修、改建、扩建、明火、用电未经审批而动工的。4.3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作业的。4.4 未按制度、职责、程序办事,影响消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