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 目的通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仓储中心消防安全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工厂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仓储中心各职能部、营运中心应等效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文件并执行。3 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消防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运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各种消防管理职能,合理有效的利用各种管理资源,为实现消防安全目标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4 职责 4.1 仓储中心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组织本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工作。 4.2 各级安全防火委员会: 负责传达贯彻
2、落实仓储中心对防火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4.3 安全环保部: 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仓储中心消防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组织、控制与管理。5 过程指标(无)6 规定内容 6.1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布置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仓储中心春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 , 冬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 、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经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发至相关各单位。6.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6.2.1 把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重点单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6.2
3、.2 安全环保部年初执行公司的保卫系统防火干部业务培训计划 ,安全环保部制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并对员工进行培训。6.2.3 各相关单位按时参加省市消防部门组织的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业务理论与技能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6.3 重点部位防火管理重点部位进行维修时,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按仓储中心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自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4 汽 (柴) 油库消防安全管理 6.4.1 库区、 罐区内严禁烟火。 6.4.2 库区内要设
4、明显的防火、禁令标志。6.4.3 非本油库人员不得进入罐区、油泵间内。6.4.4 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油作业。6.4.5 油罐、输油管路的静导除装置须完整有效。6.4.6 电气开关箱、消防设施一米以内不准存放物品。6.4.7 一切人员禁止带火种进入油库、罐区。6.4.8 当汽(柴)油到货时,在高强电闪和雷击频繁时,须停止卸油。6.5 板式链消防安全管理 6.5.1 严禁烟火,无关人员禁止入内。6.5.2 板式链地沟内的易燃物及垃圾须每周清理一次。6.5.3 板式链上严禁存放零件以外的其它物品。6.5.4 经常检修电气,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6.6 地下室防火管理 6.6.1未经
5、管理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地下建筑。6.6.2 维修、施工动火时,必须到安全环保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按要求动火。6.6.3 管理单位必须对地下建筑内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设置在油污、潮湿等地下场所的用电设备、线路、灯具、开关等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防火、防潮、防尘、防爆等要求。6.6.4 管理单位对地下建筑的使用和防火安全负责,每周对地下建筑内的油污和杂物清理一次,经常保持清洁,即无积油、擦布及其它可燃物品。地下室内不得存放清扫用具。6.6.5 维修、施工单位必须将因工作需要带入地下室的擦布等易燃、可燃物品如数带出。在地下室上方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擦布等易燃、可燃物品扔入地下室。6.6.6 地下室的出入口由管理单位负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6.7 油漆作业场所防火管理 6.7.1 无关人员严禁入内。6.7.2 严禁穿带铁钉鞋和带静电的衣服进入现场,严禁设置工具箱、更衣箱。6.7.3 工作前开启送排风设备,当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时,须立即停止作业,通风设备及设备接地装置须保持良好状态,要随时检查储漆罐的密封状况是否良好。6.7.4 需要动用明火维修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门开具临时用火证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维修动火。6.7.5 现场严禁存放油漆和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