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防火管理制度1 生产或取暖,使用各种固定的明火设施,在安装前必须经过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检查同意。2 对具有爆炸、易燃或有重大火灾危险的物品和禁火区动用明火,必须经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否则严禁动火。3 进行明火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4 不准用汽油、柴油、酒精等来升炉引火。5 炉灶、烟器输送汽体燃料的管道和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裂缝、空隙、隔热不良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进行整改。6 固定的明火设施和临时明火作业点要符合周围环境安全要求,安装线路和电气不符合安全规定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提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