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 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 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2、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3、用火种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 ,严禁用火: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3.6 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4、用火分级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
3、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4.1 特殊用火为: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时,20 时到第二天早 8 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4.2 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d)
4、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4.3 二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e)可燃物仓库、车库;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4.4 固定用火:a
5、)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5 用火申请与审批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5.2 审批权限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5.2.3 一、 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 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
6、,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 ,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 报安环处备案。5.3 审批程序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 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 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