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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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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 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的通知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2、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第五条 确

3、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在立案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 2 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予以挂牌督办。(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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