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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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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9602 上传时间:2022-03-3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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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焦化厂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 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焦化厂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3 引用文件 3.1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91)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3.1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 3.2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4 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2、GBJ16-87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 5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四类。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凡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1)粗苯工段区域内。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4)焦炉地下室。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9) 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5.3 二级动火作

3、业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 1) 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4)干熄焦排出装置及 J1、J3 皮带通廊。5)干熄焦辅机室。6)干熄焦主控楼高、低压配电室。7)干熄焦 APS 液压油站。8)干熄焦电站。5.4 三级动火作业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 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2)生物脱酚, 循环水 ,煤塔,粉碎机, 筛焦楼,皮带走廊。3)干熄焦循环水。4)干熄焦除盐水站。5)干熄焦本体。6)干熄焦锅炉本体。7)干熄焦环境除尘站。5.5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

4、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6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 、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的规定。 6.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6.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6.1.4 凡在煤气、粗苯、焦油的管道、容器、塔

5、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6.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6.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动火作业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6.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1.10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 10 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6.1.11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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