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 、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 200m2 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 以上的候车厅(楼) ,建筑面积在 2000 m2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托儿所、 幼儿园; 学生在 500 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公安消防
3、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 60m2 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
4、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第八条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第九条 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
5、以下规定:(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层数不超过 3 层,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
6、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 OK 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