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防火和明火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 20 米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置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7.严格火区管理;2、凡存有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